
點擊次數:3771 次 發布時間:2013年6月30日
我從事保安工作一年多了,近期,我在上班時間為客戶單位清理廠區 雜物時不慎摔傷,后經醫院診斷為右小腿脛腓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療,并休養一段時間,短時期內暫時無法正常工作。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沒有書面合同,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在工傷治療期間,單位能扣發工資嗎?
你所描述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有相 應的規定,其中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隋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 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 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 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征,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 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 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工傷認定的標準程序中所需要的文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 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 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 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只要你能夠 征明與該工廠一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 系,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能被認 定為工傷。事實勞動關系,就是指由 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 繼續工作卻沒有續訂合同。雙方實 際履行《勞動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但缺乏書面合同這一形式。此外,工 傷治療期間,單位不能扣發工資。我 國法律規定,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 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 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 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 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 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 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具體的傷殘等級應該由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先詢問醫院的主治醫師。一般來說,脛腓骨骨 折有可能屬于十級傷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 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 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