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次數:5716 次 發布時間:2018年8月5日
編輯老師:
陸某受雇于某物業公司,在一家早期兒童教育服務中心做保安。去年4月24日,為維持校門口秩序,他與戴某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戴某后將陸某推倒在地致其受傷。同年10月,戴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浦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由于戴某未對陸某予以賠償,2014年11月,陸某將雇用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38萬余元。
物業公司辨稱,原告的損失系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公司根據物業管理合同聘請保安,陸某的行為并非在工作場所發生。同時,陸某從事保安工作多年,在爭執中應該采取更能保障自己安全的行為,故陸某應對自己的受傷負責。陸某反駁指出,校門口的停車問題是自己的職責所在。戴某的車輛影響校門口進出安全,故上前勸說,沒有違反公司的保安制度。
訴訟期間,經司法鑒定,陸某右上肢及右下肢外傷,后遺右下肢功能障礙,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請問,陸某在履行職責時被他人推倒受傷,是否可向雇用單位提起賠償訴訟?
保安員劉偉
劉偉:
你好!
本案中,陸某在履行職責時被他人推倒受傷,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本案中的具體情況,原告的勞動系受被告的指示、安排,故二者之間形成雇傭法律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原告可以請求第三人(戴某)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原告在履行職責時被人推倒受傷,向被告提起賠償訴訟,于法有據。
結合具體情況,應認定原告在履行職責期間雖有瑕疵,但未達到故意及嚴重過失的程度雇傭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法采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即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傷害的,即根據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提供勞務一方有時也存在過錯,完全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會顯失公平。對于一個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目前,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要求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
在此基礎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從中可以看出,陸某均不存在上述情況。
此外,還需注意到,對于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申請應該在發生傷害后,由單位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如果單位不主動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進行申清。申清后,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就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清鑒定,要求賠償;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則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要求重新認定,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法律對勞動者其實也提供了多種救濟渠道,除了工傷認定,按照過錯追究侵權責任也可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出現的傷害這3個條件。
綜上所述,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